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HDV-114-監宣-104-2025031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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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陳福春 相 對 人 陳黃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專屬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 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9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住居所地在桃園市,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及聲請人陳 報狀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聲請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