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HDV-114-聲-11-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楊淑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 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690,124元,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