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HDV-114-聲-14-2025020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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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張全美 上列聲請人與蕭聰華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130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明瞭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07號損害賠 償事件(下稱本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4日上午9時8分開庭內容及情形,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本事件原告,其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係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無訛。惟聲請人聲請交付之法庭錄音日期即114年1月4日上午9時8分開庭光碟,斯時為法定假日,本事件並未於該日行準備或言詞辯論程序,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康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