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HDV-114-聲-37-202503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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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新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王秀女 代 理 人 廖苡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09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壹、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6號不當得利等事件於民國11 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貳、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參、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 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分別為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 明定。再者,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 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 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 上開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即明(最高法院104年度 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6號不當得利等事件於民國( 下同)113年12月23日之庭期,為確認言詞辯論筆錄所載是否闕漏,以還原法庭活動並核對筆錄,而為本件後續訴訟主張及維護法律上利益,爰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6號不當得利等事件之原告 ,依法為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以主張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特於主文第二項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