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HDV-114-聲-40-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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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廖語喬 相 對 人 邱國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之訴(本院11 4年度訴字第383號、114年補字第109號),固然屬實。惟上開本訴原告並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院已予裁定駁回,則其聲請停止執行,即無從依附,且認為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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