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HDV-114-補-1-202503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張兆騏 訴訟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 劉旻翰律師 洪誌謙律師 被 告 廖春傑 陳子涵 詮勝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燕菁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4萬4000元(620萬元+74萬4 000元=694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980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被告陳子涵是賣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