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HDV-114-補-1-20250324-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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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張兆騏 訴訟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 劉旻翰律師 洪誌謙律師 被 告 廖春傑 詮勝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燕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減縮)核定為新臺幣632萬4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3667元(114.1.1前之舊制計算)。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