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HDV-114-補-100-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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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陳耀裕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陳雋璁 賴陳勤 陳美麗 陳格 陳景蓬 陳重輝 陳一州 陳志成 陳振卿 陳文樂 陳瑞鈴 陳麗淑 陳忠信 陳連宗 陳秉盛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萬6061元【計算式:41地號面積1186.59㎡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97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670/5370≒143萬6061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48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地號之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 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數及構造別)。並應查報房屋或地上物等現有無人使用?如有,為何人所有或使用?現做何使用?⒉出入道路(現行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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