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HDV-114-補-101-202502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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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黃丞緯 訴訟代理人 張伯書律師 被 告 陳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原告自己、妻即蕭梅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及被告陳彥廷(出生年月日:民國87年9月16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應就起訴書「原證2」重新提出文字及圖片清晰之截圖 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