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HDV-114-補-104-202503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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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温麗明 被 告 吳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 萬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