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HDV-114-補-111-202503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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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黃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和諺等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 裁定駁回其訴: 一、對被告蔡和諺請求「返還新臺幣(下同)4000元」部分: ㈠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㈡查原告前已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20日就相同事由項本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繫屬案號為「114年度員補字第46號(速股)」,是原告就該部分之請求,核屬重複起訴,程序上不合法。 二、對被告臺中地方檢察署請求「返還5萬元」,對彰化縣政府 請求「返還6萬元」等國家賠償訴訟;對彰化縣政府及敦仁醫院請求返還照片部分: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而起訴者,應於起訴時提出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亦有規定。㈡原告起訴內容如附件,惟書狀尚有以下闕漏:⒈分別載明原因、事實及證據(需按時序、事件本末詳細記載)。⒉提出「被告臺中地方檢察署」及「被告彰化縣政府」出具之拒絕賠償理由書本。若原告未能於上揭期限內提出,起訴程式難認合法!⒊說明上揭所指返還5萬元、返還6萬元及返還照片等三個案子間有何關聯性?有何合併訴訟之必要?⒋「返還照片」係指什麼照片?有幾張?(標的物需具體、特定、可供執行)並應查報其客觀上所得受之利益為何?㈢原告應依上開說明補正,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及提出正本1份、繕本3份(以上均需含證物)。 三、對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保單 號碼:1116KMG0000000、1116KVG0000000、1117KMG0000000、1117KVG0000000、1118KMY0000000、1118KVG0000000、1121KMA0000000、1123KVG0000000、1123KMA0000000、1122KVG0000000、1122KMY0000000、1121KVG0000000號(以上合稱系爭保單)無效」部分:㈠依序提出上揭系爭保單之保險契約書影本全部(需清晰、內容全部)。惟依附件三影本之富邦產物保險公司回函所敘,原告並非要保人(或給付保險費之人),請逕向自己父親(要保人)查詢清楚。或具狀願意付費,由法院代為查詢。㈡原告起訴檢附之卷證資料,尚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請原告分別查報系爭保單之投保金額為若干元?總計為多少元?㈢原告應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及依上開說明補正後,提出補正狀之正本1份、繕本1份(以上均需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