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HDV-114-補-114-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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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張銀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清林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6萬2754元【計算式:依原告起訴所陳被占用土地面積69.01㎡(建物謄本)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萬5400元/㎡=106萬27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19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本件請求權基礎(依據何法律為本件請求)。 三、補被告張清林之戶籍謄本(除戶、似亡故、彰化市○○里00號)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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