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06

案號

CHDV-114-補-121-20250306-3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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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黃鉦家 被 告 黃文亮 黃柏錩 黃政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295萬3111元(依原告占有應有 部分1/4,土地部分按公告現值及面積計算為266萬911元、房屋 部分依稅籍資料計算為29萬2200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3萬61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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