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HDV-114-補-124-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被 告 林錫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99萬4413元【計算式:〔聲明第1、2項:依原告起訴所陳被占用土地面積(3765.42+207.58)㎡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000元/㎡=397萬3000元〕+〔聲明第3、4項前段:1萬5425元(已生不當得利15425元及其利息)〕+〔聲明第3、4項後段:(213+224)元(按月計算) × 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4年2月5日止計371日(即12個月又6日)≒5331元〕=399萬4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3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