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HDV-114-補-128-202503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百傑財經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成枝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古正倫 王福源 王啓全 賴昌林 吳王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400元(38萬4000元+12萬220 0元+4萬4000元+7萬8200元+9萬2000元=72萬4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