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28
案號
CHDV-114-補-129-202502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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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許勳 許林西卿 許張 張祐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白淑華即吳正龍之繼承人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提出被繼承人「吳正龍(前揭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地址為『台 中市○區○○里0鄰○○路00號六樓之一』;身分證統一編號:B120*****0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 三、請原告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之地址後,重新繕 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