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HDV-114-補-13-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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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蔡長鑫 蔡長芬 蔡長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平凡律師 被 告 蔡金錕 蔡仁傑 蔡仁惠 蔡仁鵬 蔡玉雪 蔡阿滿 蔡洪侯 黃蔡白蘭 曾蔡阿幼 蔡靈珠 蔡天月 蔡靈華 蔡靈寶 陳財庫 陳文吉 陳鐶島 陳忠孝 陳歌 陳市 陳美英 陳萬欽 陳美麗 陳文章 陳美玲 陳家鈞 陳思語 陳志堅 陳靜瑜 蔡文欽 陳党 蔡政紋 陳宥燊 林文章 蔡文智 蔡慕蓉 簡弘育 蔡文欽 李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8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三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萬1611元【計算式:649地號面積6218.69㎡ × 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300元/㎡ × 原告三人之權利範圍(3/32+3/32+3/16)≒303萬1611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096元,原告三人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清晰地籍圖謄本影本。 三、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共有人蔡文欽有二人,宜以身分資料區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共有人蔡洪侯似亡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暨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如有修改必 要,則請一併修正民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五、請查報: ⒈以另紙地籍圖影本,標示現況土地上各共有人分別占用位置(房屋、地上物或作物等),及對應之現況彩色照片(需標示說明之;如為房屋,並應拍攝到清楚的門牌號碼)。⒉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六、上開系爭649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耕地),能否依農業發 展條例規定為原物分割?若是可以,最多可分割多少筆?原告宜先行向二林地政事務所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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