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CHDV-114-補-136-202503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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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被 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億1974萬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7萬25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2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