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8

案號

CHDV-114-補-139-20250228-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陳建築 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律師 賴俊嘉律師 被 告 陳雅音 陳雅萍 黃木聰 黃明輝 黃御書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萬7727元(計算式詳見原告起訴書「壹、二」所載),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097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查報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 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四、上開系爭609、610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耕地),能否依農 業發展條例規定為合併及原物分割?若是可以,最多可分割多少筆?建議原告宜先向二林地政事務所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