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HDV-114-補-142-202503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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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黃大鐘 被 告 祭祀公業江廷寶 法定代理人 江坤龍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44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65元,原告應如上期限內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