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06
案號
CHDV-114-補-144-202503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莊明熷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被 告 莊太白 莊添進 莊大緯 莊子賢 莊喻涵 莊萬福 莊東寅 莊炳南 莊天助 莊志輝 莊順嘉 莊漢村 莊清河 莊培坤 莊清勇 莊志宏 莊讃詳 莊志彬 莊貴麟 莊天來 莊添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8868元【計算式:313地號面積1916㎡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5700元/㎡ ×原告權利範圍153/2700=61萬8868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及構造,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並應查報房屋或地上物,為何人所有?做何使用?⒉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四、原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所出具委任狀不合法(律師僅以電腦 繕打其姓名,並未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