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06
案號
CHDV-114-補-147-202503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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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陳玲慧(即彰化縣立冠得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曉慧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 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7萬5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原告就被告鄭曉慧、陳映澄部分,未載明其地址,致本院無 從送達文書。是請具狀:①查報被告鄭曉慧、陳映澄的住居址;或是②同意付費,由法院向電信公司函查被告鄭曉慧、陳映澄二人之手機開戶基本資料? 三、提出彰化縣立冠得文理短期補習班之登記資料。上課地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