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HDV-114-補-150-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黃明富 徐偉恩 被 告 劉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6萬3000元【計算式:依原告起訴所陳被占用土地面積(165+225)㎡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700元/㎡=66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土地被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不宜用Google街景圖)。 三、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需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