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HDV-114-補-156-202503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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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吳麗娟 訴訟代理人 吳映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末之全體繼承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 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繼承人「楊末(即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登 記謄本,及同段42建號之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抵押權人,其地址所載為彰化縣○○鄉○○村0鄰○○路00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上開繼承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 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請原告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 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五、查報債務人吳進德與原告間(親屬)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