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2-28
案號
CHDV-114-補-158-202502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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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林進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錫全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 公尺(請先大略粗估,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若低於新臺幣50萬元,本件將移簡易庭審理)?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系爭339地號土地被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非Google街 景圖,並加以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