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HDV-114-補-158-20250314-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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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林進速 被 告 林錫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2萬4500元(面積595㎡×71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9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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