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HDV-114-補-159-202502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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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陳明春 陳煒翔 陳巧婕 施玉娟 陳葉樹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昱誠律師 被 告 楊聰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7萬2000元(129萬元+65萬2000元+10萬元+20萬元+63萬元=287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196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原告等所有本件系爭帳戶之存簿封面影本,及自民國11 2年2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全部。並應以螢光筆將起訴書附表所指金流標明出來。 三、查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8641號案件,目前偵 查進度為何?如有相關文書,並檢附影本送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