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HDV-114-補-17-202501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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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詹精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成財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萬4386元【計算式:(365地號面積435.40㎡ × 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85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45/240)+(366地號面積282.57㎡ ×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85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28/405)+(376地號面積279.78㎡ ×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85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28/405)≒102萬4386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資料均不可遮蔽),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如有修改必 要,則請一併修正民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五、請查報、說明: ⒈土地現況(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及構造別,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並應查報房屋或地上物等現有無人使用?如有,為何人所有或使用?⒉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佳。 六、請就抵押權人馮OO(註:調閱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即可知悉其姓名及地址),為具狀訴訟告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