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CHDV-114-補-170-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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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顧金土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卿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 一、提出被告吳文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進 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添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振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查報被告等人間親屬關係為何? 二、如前項被告等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 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 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四、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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