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HDV-114-補-171-202503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陳嘉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蘭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 方公尺(請先大略粗估,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若低於新臺幣50萬元,將移簡易庭審理)? 二、以地籍圖謄本之影本,繪製大約被占用位置並標示說明之, 若認為該筆土地遭被告全部占用,亦需以書狀陳報。 三、提出系爭303-2地號土地被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如為房屋 並有門牌號碼,並應查報。 四、原告就被告陳秀蘭、劉金炳部分,未載明其地址,致本院無 從送達文書。是請具狀:①查報被告陳秀蘭、劉金炳的住居址;或是②提供其他可供調查之資料或方法,以利補正當事人(被告)。 五、提出原告土地之分割共有物判決影本(含附件、附圖)全部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