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HDV-114-補-174-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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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賴素麗 被 告 賴威祥 受告知人 彰化縣社頭鄉農會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萬元【計算式:(118-2地號面積2580㎡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4000元/㎡× 原告權利範圍1/2=516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872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查報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 四、就「原證3」提出彩色照片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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