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HDV-114-補-175-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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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黃子芸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桂冠鴻運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震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5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提出113年5月交屋時之照片及詳細資料。及系爭房屋外觀上全部 照片(含四樓以上)及所稱相連管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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