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HDV-114-補-179-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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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告 陳懿歆(即盈佳企業社) 被 告 丁顥瑋(即展陞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71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 萬19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元,尚應補繳86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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