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HDV-114-補-180-202503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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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王統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伶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原告起訴檢附之卷證資料,尚無 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請原告:㈠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村鄉○○0巷00弄0號2樓」之房屋內區域配置圖。㈡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村鄉○○0巷00弄0號2樓」之平面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其「D室」之平面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㈢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村鄉○○0巷00弄0號2樓『D室』」房屋之現況市值約為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勿包含土地價值)?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資料: ㈠兩造間就「門牌號碼彰化縣○村鄉○○0巷00弄0號2樓『D室』」有無簽立房屋租賃契約?如有,請提供1份影本(需清晰、內容全部)。㈡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村鄉○○0巷00弄0號2樓」房屋之最新年度房屋稅籍資料、房屋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需標示出在照片中何棟房屋)。(如為保存登記之建物,並應提出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