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HDV-114-補-191-202503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戴妘芯 被 告 林宥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9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