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HDV-114-補-201-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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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常伊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佳晉(即楊長庚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繼承人「楊長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請原告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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