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HDV-114-補-202-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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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顏麗琴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將裁定駁 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810-PXV號機車行照、駕照影本,並說明車禍詳細經過( 含送醫);若有現場圖、現場彩色照片,亦請併同提供。 三、二林基督教醫院診斷書並無腰椎骨傷害!急診病歷的記載, 是原告自己陳述的嗎?當時醫院有否檢驗? 四、原告應提出民國111年1月26日迄111年12月27日之所有的醫 療紀錄。並查報該期間從事何工作?有否申請勞保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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