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HDV-114-補-206-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柯宗騰 被 告 施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1257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 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00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1萬8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