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HDV-114-補-207-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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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林俊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吉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 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勿包含土地價值)? 四、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及房屋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⒉出入現行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⒊提出上開系爭10建號建物各樓層之平面位置圖;或是就建物第一層樓繪製出入大門、房間及樓梯位置(有無共同大門?),及說明有無增建部分? 五、請原告確認欲請求變價分割之標的物「彰化縣○○鄉○○段000 地號」?未記載地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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