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HDV-114-補-211-202503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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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賴雅菁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261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萬1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