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HDV-114-補-213-202503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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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青果紙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任浩 訴訟代理人 王紹銘律師 林芷而律師 被 告 游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9萬614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萬5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本件交易對象,是被告開設於越南的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