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HDV-114-補-214-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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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陳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孟宏等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 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本件請求是:訴請被告等遷讓返還門牌號碼彰化縣○○鄉 ○鄉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予原告? 二、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據民法規定?)與所述被告積欠借 款,有何關聯?借據載...逕送強制執行,可以解釋為遷讓房屋? 二、詳細說明: 兩造間有無親屬身分關係?被告等原是基於何原因居住在系爭房屋?若有房屋租賃契約或其他資料,併請提供影本(內容需清晰、完整)參辦。 三、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鄉○鄉路000號房屋之現況市值約多少 (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四、原告應補正下列資料: ㈠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縣○○鄉○鄉路000號房屋之最新年度房屋稅籍資料、房屋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需標示出在照片中何處)。㈡提出彰化縣○○鄉○○段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民國111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㈢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民國111年1月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㈣提出被告陳孟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父母、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原告請明確載明訴請「遷讓返還房屋」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即:依據何法律規定或是契約等而為本件請求,事涉適用「簡易」或「通常」訴訟程序)? 六、請原告依上開說明及資料補正(包含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 址),及提出補正狀之正本1份、繕本3份(被告三人、以上均需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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