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HDV-114-補-22-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蔡月雲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被 告 蔡劉血 黃施月良 施玉梅 施嘉宏 施文昌 王綿 陳圖 蔡崇峰 邱毓傑 陳木生 蔡期和 蔡崇錕 陳映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8700元【計算式:914地號面積2172㎡ × 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53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379/2172≒200萬87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99元,扣除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1萬8899元。 二、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及構造,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並應查報房屋或地上物等為何人所有或使用?⒉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