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HDV-114-補-24-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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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李有得 被 告 成川鋼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9萬135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三、兩造間就「施作鋼管工程」是否曾有簽訂契約(含估價單、 報價單、Line對話紀錄所為約定事項、設計圖...等)?原約定施工地點在何處?係為做何種工程項目?有無現況彩色照片(並應載明拍攝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43萬7596元 1 利息 143萬7596元 113年4月1日 113年12月29日 (273/365) 5% 5萬3762.15元 小計 5萬3762.15元 合計 149萬13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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