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權利金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HDV-114-補-25-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梁淳熙 被 告 梁崇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權利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9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原告應迅提出下列資料: ㈠最近一期「三七五租約」之影本(清晰、內容全部)。㈡所稱耕地「買賣契約書」之影本(清晰、內容全部)。㈢前項耕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請原告查報、說明: ㈠起訴狀原告所稱「祖先」有三七五承租,究是何人?並提出他的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原告稱當時以訴外人梁江北(歿)之名義,向地主承租耕地,原因為何?何不以原告或原告之父的名義向地主承租耕地?㈢210萬元的權利金如何計算(應列計算式、說明之)?另原告稱梁江北死亡後,耕地名義人現改為被告梁崇實及訴外人梁崇源,訴外人有給予原告權利金嗎?㈣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依據何法律規定作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