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離房屋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HDV-114-補-27-202503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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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鄭林麵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祐寧等間遷離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原告起訴檢附之卷證資料,尚無 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請原告: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0弄00號」房屋之現況市值約為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勿包含土地價值)?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資料: ㈠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0弄00號房屋之最新年度房屋稅籍資料。房屋外觀及屋內照片。並說明被告三人居住之房間位置。㈡提出彰化縣○○鄉○○○段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㈢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即前項系爭房屋坐落地號】㈣提出原告自己、兒子鄭智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鄭琳蓉、張祐寧、鄭宇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