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CHDV-114-補-3-20250110-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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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黃子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戶籍本影本,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原告自己、夫之最新戶籍謄本影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求90萬元之計算式,「精神慰撫金」及「無法上班損失」 之數額各為多少?並應檢附最近三個月之薪資明細或相關證據資料。 四、查報被告林佳(女)之住所。如何得知她為民國00年00月0 日出生?有無其他可供識別之資訊(例如:她的工作場所?或手機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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