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HDV-114-補-43-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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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黃金玉 法定代理人 黃素賞 黃聰勤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啓長 原 告 黃聰勤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啓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嘉容等間請求事項不明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內容如附件,惟書狀尚有以下闕漏: ㈠訴之聲明(需具體明確或請求若干金額,不得抽象泛述)。㈡原因事實(需按時序、事件本末詳細記載)。㈢訴訟標的(需載明本件請求權基礎)。 三、請原告具狀詳細說明: ㈠原告狀稱「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再易字第17號)提起訴訟審理中」,惟該案似「撤回聲請」,故請說明該案(分割共有物事件)目前進度為何(並應檢附相關卷證資料)?與本件之關聯性為何?㈡本件訴訟是否欲提「再審之訴」?如果是,究竟係針對何案號之「民事確定裁判」提起再審之訴?如果不是,務必請按前揭「二」所載事項詳作補正。 四、原告應依上開說明補正,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及提出正本 1份、繕本2份(以上均需含證物)。 五、委任狀黃啟聰、黃素賞,均未有受任人簽章。 六、提出黃金玉(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Z000000000)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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