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HDV-114-補-44-20250321-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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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陳威任 訴訟代理人 楊育仁律師 被 告 余僖銨 兼法定代理 人 余正偉 兼 法定代理人 胡珍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之住所地均係在桃園市大園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之規定,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