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HDV-114-補-50-202501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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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謝天時 被 告 賴俊豪(即賴冠羽之繼承人) 賴姷希(即賴冠羽之繼承人)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42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萬585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26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37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33萬2366元 1 利息 233萬2366元 113年9月19日 113年11月26日 (69/365) 2.9% 1萬2786.48元 2 違約金 233萬2366元 113年10月20日 113年11月26日 (38/365) 0.29% 704.18元 小計 1萬3490.66元 合計 234萬5857元